乌发改电力字〔2024〕731号
关于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
联产机组核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集宁区发展改革委,乌兰察布供电公司、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能规范字〔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电力企业6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26号),经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核验审查,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容量66万千瓦)、4号机组(容量66万千瓦)两台机组热效率、热电比等运行指标符合热电联产认定标准,经征求市住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意见,确认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现予以公布,原则上“一次核验、长期有效”。
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热电联产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热电联产标准组织生产,充分发挥热电机组节能减排作用。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