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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评估结果的通知
来源:发 改 委 发布时间:2022-11-25 10:59 作者: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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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

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

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家电网东北分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2888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908号)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评估,纳入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电厂29家、机组63台、装机容量2329.5万千瓦,改造后新增调节能力514.1万千瓦,配建新能源514.1万千瓦(详见附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评估结果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发电集团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

(一)按照专家评估的改造方案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确保改造后的机组、热力系统及辅助设备安全可靠长周期运行;要坚决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最大程度降低改造对机组能耗和效率的影响,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要求;要坚持民生优先,不折不扣保障地区电力和供热需求。

(二)要主动与电网企业、有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灵活性改造时序和新能源建设计划。新能源场址未落实的相关发电集团,待落实后再行安排改造计划。

(三)要按计划开展电厂灵活性改造,严格把握配建新能源核准建设节奏。对于未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灵活性改造、未改造先建成配建新能源、新能源建设规模超出灵活性改造规模的,新能源不予并网,造成的损失发电企业自行承担。

(四)燃煤机组改造后新增的调节能力,应按并网协议接受电网企业统一调度,用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网新能源消纳。配建的新能源调峰,应结合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原则上由相应机组承担。

二、电网企业要全力履行保障工作

(一)结合电力供需形势、机组年度检修计划以及上年度机组非停受阻等情况,会同各发电集团合理安排灵活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报自治区能源局,统筹印发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改造方案开展验收,确保机组改造后满足最低出力要求;要按规定进行验收,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对应规模的新能源方可并网。

三、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一)按自治区印发的年度计划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新能源建成后,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于核准超期未建的配建新能源,按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二)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地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建设运营监管,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四、自治区能源局要做好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和新能源项目动态监测定期评估预警存在的重大风险。

附件: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汇总表(按发电集团分)

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汇总表(按发电集团分).pdf

20221122    

(联系人:曹刚、孟令强联系电话:0471-66591191532605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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